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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

2014年04月20日 18:36  点击:[]
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根据《河南科技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第二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实现集体领导的基本形式,是学院的决策核心。凡属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,都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,遵循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要求,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、研究和决定。

第三条学院领导班子要根据工作职责进行明确的工作分工,各司其职,相互支持,相互配合,共同负责做好学院工作,保证党的指导思想、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以及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重要决议、决定在学院的贯彻落实,努力推进学院事业发展。

第二章 议事范围

第四条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,包括:

(一)学习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学校党委、行政的决议、决定,研究制定学院实施意见。

(二)研究制定学院发展方向与规划,行政管理目标任务,年度、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,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;研究制定、修改和监督执行学院内部管理制度。

(三)研究决定学院专业设置、学科建设、科研工作、研究生培养、实验室建设和系(室、中心)设置等方面的重要事项。

(四)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,研究决定学院科级干部聘任、人才引进、学术带头人选拔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、教职工考核与奖惩、选派进修人员等干部人事工作、师资队伍建设以及教职工的教育管理等重要事项。

(五)研究决定招生、学生教育管理、学生奖励和处分、毕业生就业工作等重要事项。

(六)制定学院收入分配办法,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,研究决定学院大额经费支出和大宗实验设备购置等。

(七)研究决定学院教学、科研、实验、办公用房等重要资源的分配。

(八)研究决定学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及德育工作、精神文明建设、学风建设、反腐倡廉建设、安全稳定工作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、处理。

(九)讨论需提交院教代会审议的重要事项;研究院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。

第五条研究其它需要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等。

第三章 确定议题

第六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、院长或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,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。

第七条会议议题最终由书记、院长在充分协商沟通,形成共识的基础上确定。一般情况下,议题及有关材料应提前通知并送达会议成员。

第八条对拟列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,应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并听取学院相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;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,必须以适当方式征求广大教职工意见。

第四章 会议组织

第九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,一般每隔两周召开一次;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。

第十条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充分沟通酝酿,交换意见,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,商定由书记或院长主持。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会议,且书记、院长不能主持时,书记、院长商议后,可委托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的一名副职主持。

第十一条参加党政联席会议并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包括:学院党委正副书记、学院正副院长。学院党委秘书或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,根据会议内容和议题需要由书记和院长商定其他列席人员,列席会议人员不具有表决权。

第十二条会议一般在全体成员到会时召开。因故不能出席的,须向会议召集、主持人请假。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2/3,会议则改期进行。

第十三条议事时,凡涉及到夫妻关系、直系血亲关系、近姻关系的职务聘任、职称晋升、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,有关成员主动回避。

第十四条会务人员做好会议的通知、相关材料的准备、记录等工作;必要时,会前将相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,便于对议题展开调研;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,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,并确定专人负责保管。

第五章 议事规则

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,一事一议,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,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,并认真展开讨论。

第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成员意见,做出结论;或经出席会议成员表决做出决定,必须得到与会半数以上人员通过为有效。

第十七条能当场定论尽量当场定论,意见基本一致时,采取口头表决,分歧较大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,并宣布结果。对分歧较大的重大问题,经过协商,采取暂缓决定,待进一步论证、协商后再开会讨论决定,或召开扩大范围的专题会议讨论决定;或向上级组织和领导报告,请求裁决等方式解决。但延缓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。

集体决定一旦形成,少数人可保留申诉个人意见的权利,但在工作中不得有违反决定的言行。

第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,由会议主持人签发或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会签后印发或上报。重要决议向上报告时,如有个别参加会议成员持与会议决议不同的保留意见,须注明保留意见。

第十九条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本次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,或由有关人员送阅会议纪要。

第二十条难以安排党政联席会议的紧急事物,可由书记、院长和主管领导商定,但事后应向院党政联席会议报告。

第二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,须严格保密,违者要追究责任。

第六章 执行与落实

第二十二条每次党政联席会议后均由办公室印发例会相关通报、会议纪要或文件,对上次会议安排事宜的执行情况由负责人作出汇报,并对本次会议安排事项明确负责人、承担人和完成时限,接受监督,由主要领导做好督促检查。

第二十三条凡经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,任何人无权更改。确因情况变化,需要更改的,必须重新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。

第二十四条若对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,或向上级组织反映,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,下属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。在执行过程中,如遇新情况、新问题,难以贯彻落实的,分管领导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,或建议提起复议。

第二十五条对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,必要时要及时向学校报告,接受学校党委检查、考核和问责,或传达至全院师生员工,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。

附则

第二十六条准确把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,正确处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与学院党委会议、学院行政会议、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学院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关系。属于学院党委会议、学院行政会议、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学院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决策范围的事项,由上述会议讨论决定。

第二十七条正确处理党政领导之间的工作关系。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之间是分工合作的平等关系,要相互尊重,经常沟通情况,交换意见,统一思想,步调一致。学院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分管工作。学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做好分管工作。副书记和副院长是分工协作关系,要相互支持、相互帮助。

第二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产生的失误,由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,会议主持人负主要领导责任;执行中的失误,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,书记和院长按分工负领导责任。问责形式有批评教育、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,对给学院及学校声誉造成重大影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,由学校研究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。

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,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学院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中共河南科技大学农学院党委

河南科技大学农学院

2014年4月20日

教育部 河南省教育厅 科学技术部 河南省科技厅 农业农村部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农业科学院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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