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借用制度:
1、常规仪器设备校内互借,经所属实验室主任同意,借用方填写借用登记薄,双方严格交接手续。校外原则上不借,特殊情况经院(系)、实验室及实验室管理处三方同意并填写借用登记薄,担保人签字担保,并收押金方可借出。
2、大精设备不外借。校内借用时,设备技术人员应随机操作或指导。
3、计量仪器不准借用。
4、私人不准借用校内各类实验仪器设备和工具。
二、赔偿制度:
人为造成实验设备丢失、损坏者,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,另按下列规定进行经济赔偿。
1、教职工损坏、丢失实验仪器设备,修复后不影响使用者,赔偿全部修理费。如影响使用精度者,最低可按原价的5%赔偿。
2、外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,除按原价赔偿外,再增加20%的管理费。
3、学生损坏、丢失仪器设备者,一般情况下赔偿50至100元,情况严重者赔偿100至200元。
4、教工、学生借用的工具丢失或损坏,按新旧程度折价赔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