农学院关于教学试验中心仪器设备借用的规定

2016年10月14日 20:00  点击:[]


为了保证学院本科生教学实验与实习工作的正常进行,规范教学实验中心管理工作,结合教育部[2003] 2号文件《教育部关于印发〈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〉通知》的精神,制定我院教学试验中心仪器设备借用规定(如下),

1、学院教学试验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满足本科生教学实验与实习,同时为科教人员和研究生开展研究工作提供服务。中心的各种仪器设备,原则上不外借使用。因特殊原因,确实需要带出使用的仪器设备,须按此规定严格办理。

2、在借用之前,需先提前提出书面申请(说明用途、使用地点、借用期限等)。

3、借用千元以下的仪器设备,需经专管实验员、实验室中心主任签字同意;千元以上仪器设备,还需经主管院领导签字同意,方可借用。

4、为了保证教学实习和实验不受影响,所有仪器设备的借出期限均为一周(7天),到期必须归还。确实需要继续借用的仪器,且又不影响教学实习和实验,需再次办理申请借出手续,借期仍为一周。连续借用不能超过4周。

5、不能如期归还仪器者,中心室除追回仪器外,还将取消其3个月的仪器借用资格(期限从本次借用应归还之日算起)。

6、借出的仪器因各种原因所造成的损坏,由借用人负责照价赔偿;仪器的所有损耗性费用,由借用人支付。如需中心人员随借出仪器外出操作,各种费用由借用人负责。

7、借出仪器时,专管实验员应对借出的仪器设备进行当面测试,确保仪器设备工作状态良好,然后填写《借出仪器设备登记表》,办理借用手续。

8、归还仪器设备时,专管实验员亦应进行当面测试,确保仪器设备工作状态良好,然后办理归还手续。

10、实验室所有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,不能自行借出任何仪器及试验用品。学院及中心管理人员将定期检查,违规人员除承担因借出仪器损坏及其它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外,学院还将视情节扣除当事人10-30%的年终津贴外,严重者调整工作岗位。

11、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,由学院负责解释。

河南科技大学农学院

二OO五年九月六日

教育部 河南省教育厅 科学技术部 河南省科技厅 农业农村部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农业科学院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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